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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贸易金融》电子杂志2009第42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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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第五十三期/2009年第42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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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&研究 >>

出口信保中的商账追讨是艺术
由于各国法律环境不尽相同,而且诉讼程序复杂,耗时费力,所以在追讨的过程中,应尽量避免采取诉讼手段,多采取和解的追讨方式,但是积极的诉讼准备,不仅可能使我们在法庭上争得应有的权益,而且能让债务人强烈感受到由此产生的后果。

进口商与保理服务
上述案例告诉我们,尽管保理服务是面向出口商提供的,实际上对进口商也是极为有利的,是一种双赢的结算方式。

如何相符―提单显示的装货港异于信用证规定的港口
近日读到一篇题为《关于一则出口拒付的案例分析》的文章。文章中涉及的一个不符点争议...

收货人约定不明确滞期费用谁担
本案承运人以其在装货港的滞期费尚未收取为由,留置提单记名收货人的货物。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如无提单明确记载,收货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。本案提单记载不明,承运人留置货物于法无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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